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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x与被上诉人罗x、邹x,原审被告赵x、重庆x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doc
上诉人唐x与被上诉人罗x、邹x,原审被告赵x、重庆x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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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15号
民事裁判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
委托代理人吴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张x、樵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
法定代理人马x,系邹x之母。
原审被告赵x。
原审被告重庆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
法定代表人郑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
委托代理人刘x。
上诉人唐x与被上诉人罗x、邹x,原审被告赵x、重庆x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0)中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唐x对该判决不服,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审理了本案,唐x及委托代理人吴x,罗x的委托代理人张x、樵x,赵x,重庆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x、刘x到庭参加诉讼。邹x的法定代理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路27号附1层房屋属建工住宅公司所有。2009年5月8日,建工住宅公司与邹小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建工住宅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邹小林使用,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2010年5月8日,每月租金为1000元。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27号附1层附1号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74.82平方米)属赵x之子赵愚所有。2007年4月6日,赵x与唐x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一份,约定赵x将该房屋出租给唐x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每年续签一次,期限均为一年。唐x租赁后,购买安装了空调等设施,用于经营麻将馆,该房屋与邹小林租赁使用的房屋系相邻隔壁关系。
2009年8月5日3时,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同年8月4日19时25分,邹青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电话报案称,2009年8月4日17时,邹青春的弟弟邹小林在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27号附1号因触电现在324医院已死亡。民警到现场了解到,死者邹小林于2009年8月4日17时许在渝北区锦坪街27号附1号重庆自强复膜厂内,被隔壁的空调漏电触电死亡,已通知分局刑警支队出现??同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渝北公(刑四)勘(2009)4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2009年8月4日19时30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值班民警接到渝北区分局指挥中心电话指派:2009年8月4日傍晚,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27号1楼有人被电击死亡,尸体现在324医院,死者名为邹小林,请支队出现?3鼍榭觯夯裣ど鲜霭盖楹螅厍焓泄簿钟灞鼻志中叹Ф又Ф映ご旒际酢⒄觳槿嗽惫?人驱车赶赴现场,于7时35分出发,8时10分到达,即分头展开工作。现场勘验检查于2009年8月4日21时15分开始,至22时35分结束。现场地点为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27号1楼。天气情况:温度25℃,相对湿度90%,雨。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为变动现场,已有新牌坊派出所民警等保护,现场勘验前依法邀请二人为现场勘验见证人。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为灯光。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为:现场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27号自强覆膜厂,自强覆膜厂东侧为地坝,南侧为麻将馆,北侧为门市,西侧为排水沟;从东侧卷帘门进入自强覆膜厂,该厂东侧为厂房,西侧为工人宿舍和厨房,厨房西侧有一条排水沟,该条排水沟东、南两侧均为堡坎,堡坎高约3米;排水沟往北延伸至27号楼外,往南4米为堡坎,沟内有大量积水。麻将馆西墙前有一台标有“AU”的柜式空调(空调电源线已拔),在空调底部有一串线、管与墙外空调外机相连,该连接线部分浸于水中。空调外机距排水沟南侧堡坎1.5米,距排水沟积水面约为50cm。外围现场经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无异常发现。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相7张。
2009年8月4日21:15分至22:05分,邹小林聘用的员工何小健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新牌坊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09年8月4日17时左右,我厂老板娘马x回厂做晚饭,发现水往屋里灌,因当时下很大的雨,她就叫我去掏一下屋后面下水沟,我去掏了一会,还是没掏通。水越来越大往屋里流,屋里当时还堆了许多材料怕打湿了,我和我老婆王霞飞就去转移材料,这时老板邹小林回来了。他也脱了鞋去掏水沟,后我老婆怕他赤脚被地上钉子钉了,还把我的拖鞋拿去给他穿。我亲眼看见邹小林在水沟里走时,左手摸了左边墙上的空调外机,右手撑住右边的石头堡坎。因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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