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10.10-12.5】2015知识点--民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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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10.10-12.5】2015知识点--民法1.docx

1日1、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丙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答:可以。《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该条的规定仅仅为了在确权期间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其本身即不能阻止债权的发生,更不能阻止物权的发生。 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丙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答:可以。理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因如下:一,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虽为甲、乙共有,但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二,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为善意且无过失。三,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2日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栋,其中一层买给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了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问甲公司该行为的效力? 答: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某日甲在街头捡到一个钱包,左等右等不见失主。甲遂登上公交车准备送交附近的派出所,但下车后发现该钱包被扒手割破大衣内口袋而扒走。问甲应否赔偿失主损失? 答:甲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拾得人拾得之后送交保管部门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负赔偿责任。3日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古玩商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在古玩城自己经营的摊位上以5000元卖与丙,不久甲发现,问甲能追回该奇石的所有权吗?答:可以,但要支付丙付出的5000元,就该5000元甲可以向乙追偿,请求权基础可以选择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赔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以保护此类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2、村民甲乙是邻居,同时在宅基地上建房。一天,甲、乙均外出采购建筑材料,甲雇佣的建筑工人误把乙运来的白灰当做甲的白灰,涂刷于甲屋外墙上。甲、乙回来后起了纠纷。问该白灰应该如何处理?答:归甲所有。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前者成为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动产所有权因此消灭。4日1、甲为一自行车生产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产区内的包括自己生产的300万辆自行车灯所有动产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未经乙银行同意,以480万元卖与丙。甲丙货款到期后乙才知道此事,乙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主张甲、丙买卖无效。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甲丙的买卖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登机的集合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被转让的,原则上适用抵押物转让的一般规定,但有一个特殊规则是: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2、甲欠乙2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偿还,并以一套房屋做抵押。8月1日,甲因欠丁200万元,败诉而被丁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后拍得300万元。问对于这300万元乙、丁的权利如何实现? 答:乙优先受偿,余额用于偿还丁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被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抵押权的实现先于执行。5日1、甲盗窃乙的汽车一辆,丙用于自己的日常交通,由于汽车的问题修理花费了大笔金钱,修理好后又被乙发现,甲要求乙返还汽车修理费遭到拒绝,问此时甲能否行使留置权?答:不能,因为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不发生留置权。 2、甲、乙为邻居,甲有一段粗朴的黄杨木委托乙保管,乙为一著名木雕艺术家。一日,乙在甲的黄杨木上进行雕刻,使之成为一件价值上万元的木雕杰作。问该木雕作品应为谁所有?答:可以归乙。对于加工,我国司法政策倾向于材料主义,即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加工行为对加工物的价值形成比原材料本身对加工物的价值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时,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案例中,乙的雕刻行为对该作品的价值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因此,该作品归乙所有。6日1、甲欠乙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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