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最后六套题(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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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最后六套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B2.【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2)选项B: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3)选项C:属于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4)选项D: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3.【答案】D【解析】选项D:由于“发明人自己”(而非他人泄露)在“学术刊物”上主动发表,已经丧失了新颖性。4.【答案】B5.【答案】D6.【答案】B【解析】(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益30万元);(2)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 × 60% = 30 × 60% = 18 (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 5‰ = 3000 × 5‰ = 1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5万元,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7.【答案】C【解析】2015年甲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 = 3000 × 15% = 450 (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400万元)+ 上年结转广告费(60万元)= 460(万元),甲企业2015年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450万元。8.【答案】C9.【答案】A【解析】(1)选项A: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选项B:免征增值税;(3)选项C:不征收增值税;(4)选项D: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10.【答案】C【解析】(1)选项A: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选项B: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3)选项C: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4)选项D: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1.【答案】B【解析】(1)选项A: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12.【答案】C【解析】(1)选项A: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甲)负担;(2)选项B: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3)选项CD:债权人(甲)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3.【答案】D【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14.【答案】D【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15.【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丁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16.【答案】B【解析】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17.【答案】C【解析】(1)甲: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丙: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8.【答案】C【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19.【答案】D【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选项B:投资人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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