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中文和董学文的学术分歧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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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中文和董学文的学术分歧论述   关于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20 世纪 80 年代中至 90 年代初集中地讨论过,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因为这次集中而热烈的争论而终结。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一个明显的变化是,文艺学界对于文学是否意识形态问题的关注程度有所下降,文化研究迅速成为一股热潮。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和文学研究的文化转向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但我们的研究并无暇顾及这种转向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仅仅从文学意识形态理论自身的发展入手。以下的论述以钱中文和董学文的学术分歧为核心渐次展开。   一   1988 年,董学文在《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态论纲》一文中指出: 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正视和承认文学艺术的非意识形态因素,是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把文学艺术的所有层面都进行意识形态的解说,把本身属于非意识形态的因素,捆绑在意识形态的名义下,是牵强附会不能自圆其说的。只有创立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和非意识形态属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才能完成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式的创造的建设。[1]2005 年,董学文发表《文学本质解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一文,提出:   从马克思的原文和权威译文的表述看,“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形式”三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马克思没有把“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相等同,更没有把文学简单界说为“意识形态”。文学应归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2]2010 年,董学文重申了自己的观点,指出: 文学理论将文学本质直接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是不准确、不科学的。造成这种状况并延续至今,与早期经典着作翻译上发生的误译有关。多年来,文学理论上讲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其实指的多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是两个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概念,不应混用。   [3]根据董学文的“考论”,马克思恩格斯是 19 世纪重新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代表,不过,他们也是在“思想体系”和“观念系统”的正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从第一层含义上说,“意识形态”指每个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实践( 生产) 方式所产生的一套抽离了真实历史过程的思想体系;从第二层含义上说,意识形态是每个社会形态当中都可能存在的虚假的“错误意识”,这种意识由它的持有者的社会阶级属性所决定。董学文讲,“到了着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意识形态’概念显然已带有一种中性意蕴的性质,而这时的‘意识形态形式’则是指那些能让人置身其中,并意识到社会结构冲突中还要力求去克服的种种思想理论的学说,这与纯粹的‘幻象’无疑是有区别的。”   [4]按照董学文的逻辑,既然“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中性意蕴的概念,那么用这种中性的概念来描述社会主义的文学现象,就会忽视抹杀社会主义文学的基本特色; 况且,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用“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因此,用“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不符合马克思的基本精神。   在排除了“意识形态”定义文学的方式之后,董学文指出,“意识形态的形式”、简称“意识形式”是界定文学的合理概念。董学文选择使用的概念源出于马克思: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 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5]有学者认为,马克思讲的这段话应指: 文学是和法律、政治、宗教、哲学并列的“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并非仅仅用来形容界定文学,而同时用来形容界定法律、政治、宗教、哲学,因此用“意识形态的形式”或“意识形式”来界定文学就并不合理。针对这种说法,董学文指出,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意识形态的形式”,仍应参照马克思: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6]按照董学文的理解,“社会意识形式”是与社会的经济结构( 现实基础) 相适应的、竖立其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外的思想观念体系,而并非指“各种意识形态的形式”。文学是一种在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之外的思想观念体系,因此,用“意识形式”来界定文学,就比用“意识形态”界定文学更能准确地契合马克思的原初精神。   董学文的这个观点得到了李志宏的认同。李志宏认为: 社会结构依据其作用和地位依次表现为:   经济基础———设施的上层建筑———观念的上层建筑。在这种社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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