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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范条例
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员工人身财物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公司治安防范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责任制,并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凡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员工和在公司内临时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保安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日常的治安防范管理由公司负责保安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保安部是公司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治安防范工作的有关法规,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基层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基层单位应当逐级和按岗位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各部门治安防范负责人的职责:
(一)基层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要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安全制度;
(二)要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要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安全防范制度,逐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要开展内部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要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案件、事故;
(六)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 基层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一)执行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在部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无条件消除隐患的部位进行看守,确保万无一失;
(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四)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与技能,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八条 仓储中心各库房、档案室、变电所、财务部及资料室、信息中心等重点部位应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报保安部。
第九条 取送、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证的部门应按规定设置保险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制度。保险柜要安置在具备防范要求的房间内。严禁在非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现金要按规定到银行送存,保险柜内存留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500元;
(三)取送现金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财务处要去两人以上,至少要有一名男同志,十万元以上应由保安部派两人以上护送,取送现金应有专车取送。
第十条 剧毒物品应设专库保管,并存入保险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要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清退等项制度,并安装防盗设施。
第十一条 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要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重要的物资和器材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用于生产、办公的各类房间内均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劵,不得安排非值班值宿人员留宿、居住,人员离开室内前要关好门窗,拉闸断电。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实行检查制度。凡进入公司的人员应出示证件,并在收发室办理入厂手续,携带物品出入的须持有证明,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出入。
第十四条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提高其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进出公司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检查与管理。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和停靠应遵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聘用外来人员应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报保安部备案。用人单位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四防员应当经过保安部的审核与培训后方可上岗。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节假日和夜间的防范
(一)公司实行三级值班制度。
(二)公司总值班人员检查公司的安全情况和值班值宿、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重大安全问题。
(三)四防员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和守卫,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其他灾害事故的部门;
(二)预防或制止重大事故和案件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协助侦破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及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于行政处分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所在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罚。
殴打、谩骂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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