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刑法因应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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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刑法因应问题

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因应问题 [内容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INTERNET加上无线通信技术和定位技术的移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的全球化,我国的不可能永远是一块净土,在巨大商机和利润的诱惑下,我国的犯罪上升。面对电子商务犯罪的挑战,我们应以万分紧迫的心情,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加强刑事立法,完善刑事责任,建构我国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具有极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商业形式顺利发展,为人类社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奇迹。在此,笔者进行了如下阐述:一、电子商务犯罪的概念及问题的提出;二、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形式与基本特征;三、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与缺陷难于因应电子商务犯罪;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善刑法制度,积极因应电子商务犯罪。 [关键词]电子商务犯罪 主要形式 基本特征 刑法的缺陷 立法完善 一、电子商务犯罪的概念及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这个词来源于英语世界,英文原文表述为“Electronic Business”或者“Electronic Commerce”。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其主要区别存在于交易信息的传达方法:利于数位的电子信号,传送交易信息。[3]国内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电子商务,。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INTER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以及局域网、广域网和互联网(INTERNET)进行商事交易,在这个过程中该商事主体及其职员、客户、供应商以及与其相关的交通运输商、金融中介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市场(EM)营运商等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活动。广义的定义给出了电子商务的基本范畴,狭义的定义更加符合电子商务的现代特征,更具有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犯罪在法理上定义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扰乱电子商务秩序、有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以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006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4%,其中宽带上网网民人数为7700万人,在所有网民中的比例接近2/3。将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转移到INTERNET运行平台上后,超越时空低成本、快节奏的优势使其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代表着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然而,如同所有新生事物一样,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十分稚嫩和脆弱的,在技术、管理、法律规范等方面远没有成熟这就为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电子速度所实施的交易指令的快速性、数字化和交易的非物质因素,既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繁花似锦,也是网络社会最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脆弱之处。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张学东列举了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网络犯罪数据:2005年,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感染率为80%,全年暴发的新病毒数量达7.28万个,遭受间谍软件袭击的用户由上一年的30%猛增到90%;2005年,全国有9100多个网站被恶意篡改并报案,其中政府网站2027个;2006年1月,又有391个政府网站被恶意篡改…… 电子商务给各国经济增长方式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对传统社会关系下的大量民商事立法调整提出了挑战,并对长期以来雷打不动的刑事法立法阵地也一再发难。对日益增长的犯罪,国际社会早已开始着手与电子信息网络相关的立法工作,在初步建立有关电子信息网络标准化统一规则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开展预防和打击犯罪立法方面的工作,法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早。我国缺乏健全的犯罪法律体系,对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熊猫烧香”病毒事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犯罪日益猖獗,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研究生杨威因非法入侵和攻击上海某网络公司计算机网络,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名逮捕。这是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第一起以该罪名侦察批捕的刑事案件。由此,计算机及其网络犯罪问题不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1998年3月6日,我国成功交易第一笔INTERNET上电子商务1、虚假认证的犯罪。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它监督管理交易各方签约、履约,交易各方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地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对方蒙受巨大的损失。 诈骗的犯罪电子商户诈骗的犯罪。电子商务的人们能够简便地进行商务活动,也使商务诈骗更加难以追究,国内外电子商户可能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财物,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行骗的犯罪。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客户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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