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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法律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
“住改商”法律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
2008年第2期
(总第163期)
法制与经济
FAZHlYUJlNGJl
N0.2.2008
(Cumulatively,NO.163)
“住改商”法律问题研究
——
以物权法为视角
牙海定杨虹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o64)
【摘要】目前”住改商”的现象在全国日益的普遍,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相关利益冲突,所谓”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
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在私法领域,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生效,如何在物尽其用和保护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的平
衡,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物权法的角度,从所有权限制的角度出发,在建筑物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框架内探讨”住
改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限制;相邻关系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限制
民法在现代发展的重要特征是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
转变,强调私权神圣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是生活在
社会之中的,没有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也
是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赋予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可能
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
有权进行限制.个人所有权已从自由的绝对的主观权利变为一
种受法律和规定约束的,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性法律权
利,所有权是一种社会权利[1】.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在这样
的利益权衡中不再是所有权人任意处分的资源,同时也背负来
自社会法律制度的公法性质的义务或者意思自治下约定的义
务,换言之,所有权是在保护的前提下被限制的行使.墨西哥学
者古铁雷斯在《财产》一书中这样定义”限制”的:限制是特定时
期的立法者强加给某种权利主体的积极负担,或不作为义务,
以使权利的行使不违背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这是一个适用于
对所有个人权利限制的定义P-].
“住改商”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改变住宅的用途,实质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及
目前的理论通说,指的是三种权能的总和——专有所有权,共
同所有权和社员权,在这个复合的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基础
的.在”住改商”中涉及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包括基于相邻关
系和不得滥用权利.在目前的城市房屋现状来看,”住改商”涉
及的住宅大多数都位于一个建筑物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基于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专有所有权人对
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也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因
此,业主在行使所有权时不能绝对地随心所欲.其处分权必须
受到一定的限制,保证不对建筑物的整体和其它业主的合法权
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和危害,其中的一个方面就包括不能改变建
筑物的使用性质,不能把住宅改作餐饮,娱乐等设施.
(一)公共利益之限制
国家公权力干涉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所有权应当受到
社会约束,约束的程度和范围主要是由所有权客体的社会联系
和社会功能决定的.所有权自由和社会性之间的权衡应当遵守
合理性原则,即对所有权的限制只能在为执行公共任务所要求
的范围内并与所有权客体的社会功能和意义相适应,并且对所
有权人的损害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所有权客体满足的社会重要
功能越多,就可以对所有权进行越大的限制.所有权人全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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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限制也来自第三人的基本权利四.”住改商”涉及的公共利
益主要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区域功能的划分,
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协作的社会,城市区域功能的规划是为了
更好的实现社会资源优化,而经济管理涉及国计民生.政府权
力基于以上的原因和法理基础而进行的行政干涉体现在私法
中即公共利益之限制.
(二)共同利益之限制
“住改商”体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是区分所有权人就
自己的专有部分行使使用权和占用权能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实
际上把住宅用途的房屋改变为商业性质的用途.由于建筑物的
整体性,各个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安全和维护有共同利
益的存在,若出于最大化的自我利益增值出发而为有害于建筑
物的正常或者约定的使用行为,即使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
实质上,就侵害了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是不允许
的,应当加以规制和救济.”住改商”涉及的所有权的行使,更多
的是私法的范围,《物权法》没有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仅仅在
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
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其中的关键是
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
二,”住改商”中涉及的相邻关系
所谓相邻使用权,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保存其专有权部分或
共用部分,或于改良之必要范围内,可请求使用其他区分权人
之专有部分或不属于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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