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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穿跨越公路和设置各类管线的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系统
下穿、跨越公路和设置各类管线的许可
一、许可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第二十八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第四十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五)《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行为
二、许可收费依据
(一)办理过程不收手续费。
(二)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收取补偿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依法应当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补偿或者赔偿费。公路补偿、赔偿费的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5.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6.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内交发[1998]383号)
三、申请许可条件
(一)确须下穿、跨越公路和设置各类管线的项目。
(二)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三)不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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