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证对法定证据制度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规范化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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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证对法定证据制度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规范化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   何家弘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在16世纪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自由证明模式相比,法定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走向法定证明,而实现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   在人类社会司法证明的历史长河中,大陆法系国家在16世纪建立的法定证据制度堪称一大“奇观”。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就诉讼活动中可以采用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由于刑讯逼供等野蛮取证方法在法定证据时代的泛滥,数百年来众多学者的口诛笔伐,我们对法定证据制度已然有了一种相当固执的成见-—法定证据制度是一种野蛮、邪恶的司法制度,是必须被扔进历史垃圾堆的。然而笔者以为,这种成见过分夸大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弊端,没能客观地认识和公允地评价其合理内涵,因而是一种带有误解的偏见。在本文中,笔者有意为法定证据制度“恢复名誉”,并进而客观、公允地评价法定证明模式的利弊,以便我们更好地研究并设计中国的司法证明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   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制度可以分为“自由证明”和“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所谓自由证明,就是说,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有任何限制,司法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由地采纳证据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谓法定证明,则是指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由此可见,法定证据制度是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而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和文化层面的原因。   (一)法定证据制度是当时欧洲大陆国家政治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大约从13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确立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在尔后的二百多年内,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制度具有一个基本特征,即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绝对自由。换言之,法律对法官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活动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法官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知识、经验、兴趣、好恶来采信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那时的司法证明属于自由证明的模式。自由证明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而那一时期处于不统一、不稳定状态的政治格局则更加重了司法证明活动的混乱。在审判实践中,相同案情和相同证据在不同法官面前得到不同对待的情况绝非罕见。因此,欧洲大陆各国的政权在实现统一和稳定之后,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改变这种司法混乱的状况,统一各地的司法活动,特别是要规范法官在审判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于是,法定证据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二)当时在欧洲大陆社会中流行的崇拜权威的思潮为法定证据制度提供了理论和文化基础   在15、16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权威是特别重要的。人们在评断一个观点或一种学说是否正确的时候,往往不是看其自身是否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而是看其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言出有据。因此,引经据典,言必先哲,就成为当时社会文化的一种时尚。这种时尚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人们的司法证明观念,从而促进了以尊重法律权威和否定自由裁量为基本特征的法定证据制度的诞生。   (三)社会等级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提供了参照模式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国家中,等级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的基石。无论是世俗的封建等级制度还是教会的僧侣等级制度,都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因而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既然人是可以分成许多等级的,那么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也是可以分成许多等级的,于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的效力等级。有些国家的法律还对不同等级的人提供的证言规定了不同的效力。例如,贵族证言的效力高于平民的证言;僧侣证言的效力高于世俗证人的证言;基督徒证言的效力高于犹太人的证言;男子证言的效力高于女子的证言等。这些都是社会等级制度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反映。   从16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罗马帝国巧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和法兰西王国1670年的《刑事法令》都是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在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证据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例如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和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中就都保留有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尽管法定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但是这种带有“定量分析”特征的证据制度则是人类为了统一规范司法证明活动而做出的一次尝试。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涵   16世纪在欧洲大陆国家流行的法定证据制度主要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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