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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平交易法规违法行为查处5875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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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平交易法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康安
序
公平交易的主要职能: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直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一、公平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2007年2月1日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今年8月1日才实行,而相关的配套实施文件还未出台,其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限未建立和明确,所以,本次讲课对该部法律暂不学习。其他几部法律法规用次这次的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
二、立法背景
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阶段,在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互调整的目标下,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加之巴黎公约以及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对外经济和国际贸易也需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外国都在很早以前都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如日本早在在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依照当时中国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由于当时经济性垄断不突出,而主要的问题是行政垄断和公用企业对竞争的限制,所以暂时没有在法律中加入规制经济垄断的条文,只限于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少数表现比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参照外国同类法律时,主要规定了既有普遍性又在现实社会中迫切需要规制的行为,如: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虚假宣传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等。在限制竞争方面,只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不当贱卖行为、搭售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等。
第一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纵观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具有以下三项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竞争是经营者之间在市场上通过价格、数量、品质或服务等条件,为争取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而开展的“商战”,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则应当与此无关。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明确指出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竞争行为违反一国竞争法规定原则和具体规范,就应当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这种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违法性的确定有所不同,它是以违反商业道德为一般判断依据的。商业道德是在长期经济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方利益的、得到社会公认的经济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市场环境条件。但是,道德规范不可能及时地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又是形式各异,且变化多样,大部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采取了似是而非的手段,混淆真伪的方法。因此,以违反商业道德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为贴切和全面的,并以此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如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一特征揭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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