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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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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高危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消灭新生儿破伤风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组织机构
㈠县人民医院为全县孕产妇抢救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为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业务指导中心。
㈡各行政村确定1名以上乡村医生和1名妇联主任从事孕产妇初级保健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㈠健全县、乡、村分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明确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村级保健员主要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初级保健管理和宣传、动员、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加强卫生院的产科建设,主要处理正常分娩,同时做好高孕产妇转诊;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重点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县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接收危重孕产妇的转诊急救,从而形成网络通畅、功能完善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㈡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各乡镇项目办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孕产妇管理手册的建立、回收和流程的管理,指导村级保健员或妇联干部按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评分,登记造册,并按贫困孕产妇标准准确登记并上报。
㈢进一步落实住院分娩动员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孕产妇危险因素筛查与管理》的规定,筛查累计评分在15分以下的孕产妇,必须动员到乡镇卫生院检查并住院分娩;筛查评分≥30分的孕产妇,必须动员到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㈣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在孕产妇一览表贴出相应标记,向所在村孕妇管理责任人(妇联干部和保健员)及高危孕妇本人发出通知,对≥30分的高危孕产妇,乡村两级保健人员和妇联干部必须入户进行宣传动员,保证所有高危孕产妇均能到乡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危重者必须护送上转。
㈤畅通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现有救护车辆开展孕产妇的接送工作。各行政村可根据情况安排固定交通工具或护送工具,如成立担架队或帮扶队,并制定应急方案,一旦发生产科急诊保证及时转诊。抢救中心应成立抢救组,其人员和设备应时刻处于功能状态,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在接到出诊电话后10分钟内必须出动,孕产妇入院5分钟内妇产科主任必须到场负责诊治处理。
㈥各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㈦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三、会诊制度
㈠普通会诊时,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㈡急会诊时,除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邀请医疗机构可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县医院、妇幼保健院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
㈢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到达现场抢救,并做好出诊登记。
㈣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㈤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㈥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四、转诊指诊(附件1、2)
五、转诊程序
㈠转诊流程见附件(3、4)。
㈡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
㈢转院方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㈣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六、管理与监督
㈠县级孕产妇急救专家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聘请,并适时进行调整。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召开1-2次专家会,加强培训与交流,并通报会诊转诊及专家出诊情况。
㈡专家出诊时应填写登记表,单位存档。
㈢县急救中心或妇幼保健院等相关单位或产科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应立即报告产科上级值班医生和医务科(总值班),医务科(总值班)及时派出专家会诊,并对专家出诊给予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㈣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高危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㈤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㈥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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