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保险学PPT课件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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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保险学PPT课件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保险学 主讲教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金融管理学院 叶栩青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与委托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 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 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案情: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启示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 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   第三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 告知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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