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评析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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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评析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评析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 长自学刊2011年第4期 CHANGBAIJOURNALNo.42011 总第160期 SumNo.160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评析与—— 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 郭佳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作为侵权法的重要内容,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完善立法是其价值实现的最佳路径.我国《民法 通则》中免责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单,疏漏且体系混乱,极易导致适用上的冲突.《民法通则》之外的单行法律, 法规则任意突破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意,扩大可以援引的免责事由类型.《侵权责任法》基本上延续了《民法 通则》的相关规定,免责事由类型缺失问题依然突出,就已有的免责类型来看,其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 性.未来制定民法典时,须进一步加以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完善;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11)04-0107—04 一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免责事由法状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的30年间,中国 基本上没有侵权立法.Ill(P34)在2009年12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1987年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 定,构成了我国侵权法最基本和权威的表述.除 《民法通则》外,侵权法规范还存在于大量的单行 法律,法规之中.与此相对应,免责事由法律条文 主要体现为《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之 外的单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两个部分.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涉及免责事由的条文包括第123条,第127条,第 128条,第129条,第131条.另外,在民事责任的 一 般规定中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即第107条. 上述6个条文构成了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免责 事由的规范体系. 将上述6个条文置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大 背景下加以分析,不难发现,立法者没有注意到 条文之间以及条文与整个体系之间的协调,条文 安排和设计的任意性,导致免责事由及其适用范 围的不确定性:第一,《民法通则》中虽然出现了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受 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六个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 事由类型,但其中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能否 适用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不无疑问.因为受害人 故意规定在第123条之中,而该条显然是针对高 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同样,第三人过错也仅出现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条文之中.第二,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适用于一般过错责任的免 责事由在特殊侵权责任之后才出现,而且没有明 示它们的适用范围,那么是否说明它们适用于其 上规定的所有侵权行为类型呢?第三,《民法通则》 仅明确列举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他的无过错责任则根本没有 加以规定.第四,《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很容易 导致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的混淆.《民法通则》第 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 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我国学者通常把其中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 安全措施理解为地下物施工责任的免责事由. 实际上,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律要 求地下物占有人和施工人应履行的法定作为义 务,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积极地作为义务,即构成消 极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 构成侵权责任.可见,《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是 积极确定违法性而不是消极阻却违法性,要解决 的是责任构成问题.但由于只有这一条列举了法 定义务的具体内容,很容易使人把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理解为地下物施工责任的免责 【收稿日期]2011—03—21 【基金项目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研究(09YJC82007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佳宁(1978一),女,吉林德惠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 107一 盖口 ,f)兀 事由.并由此导致学者对于第125条究竟是过错 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争论不休.『2 (P48O) 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散见于各个领域的单 行法律,法规也是免责事由重要的法律依据.但 是,在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向 性很强的利益诉求.一些行业和部门利用自己的 优势地位,突破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意,扩大可 以援引的免责事由类型,增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 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并且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违背了法 的效力位阶,损害了民事基本法的权威性.这一 现象在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中尤为突出.根据《民 法通则》第123条,学者研究认为只有受害人故 意才可以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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