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签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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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签名

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签名 篇一: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 客户签名需谨慎 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 客户签名需谨慎 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 ),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严禁保险公司内勤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请各位内勤和代理人注意,以后的展业过程中禁止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篇二: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 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 一、前言 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 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 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其 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 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 任。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代签名的行为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因而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签发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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