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修订阳明山国家公园一般管制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
修訂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 為確保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下簡稱本管制區)內之土地合理使用,兼顧自然資源之保育,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區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使用地(管一):係指可供興建住宅及公共設施之用地。 (二)第二類使用地(管二):係指可供公共建築使用之用地。 (三)第三類使用地(管三):係指已有聚落發展或住戶零星分布,其環境應予維護改善之用地。 (四)第四類使用地(管四):係指仍保有完整之自然環境,需維持其自然型態之用地。 三、 使用地 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使用強度
使 用 限 制
建蔽率%
高度 (公尺)
第一類 使用地
一、獨立或雙併住宅
三○
七(限二 層樓)
二、市場
六○
三、機關及其附屬設施
四○
四、公園及其附屬設施
五
區內得興建與公園管理有關之安全、衛 生及遮蔭設施等建築物。
五、平面停車場及其附屬 設施
三
四
整地面積不得超過基地八十%。
六、溝渠
第二類 使用地
一、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及 (包括住其附屬設施 宿服勤設施)
四○
七
二、公用事業設施(限自 來水加壓站或配水設 備、污水處理廠、溫 泉水利用設施)
第三類 使用地
一、農舍及原有合法建築 物
五
七
一、申請新建農舍者:起造人必須為無 自用農舍者或為現住房屋所有權人 之成年已婚之兄弟或兒子,同居於 現有農舍,因結婚分戶,確有新建 農舍需求者,起造人必須具有農民 身份,在本園區範圍內居住連續滿 五年以上,有農地或農場證明,實 際從事農業生產,並能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者,申請新建農舍以一戶申 請一棟為原則,且不得重複申請, 其建築基地應有現有道路或產業道 路通達,道路寬度至少為二.五公 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 公尺,建築基地得不限於一宗土地 ,唯均須位於一般管制區內,且不 得重複使用,其空地比則仍應以整 筆土地核算。申請建築基地如為山 坡地須開挖土石方整地者,應依法 先申請雜項執照。 二、准許興建之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 則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原有 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或增建、 改建及修建,限就原建築基地內建 造以一戶一棟為原則,但得為獨立 或雙併建築(如同一基地內有同一 門牌或同一棟建築物內,於本要點 實施前已分戶達兩戶以上者,改建 時最多僅能申請為雙併建築)。申 請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者,每棟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申請 基地必需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 使用;申請雙併建築者,應以二棟 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其建築面積及原有未拆除建築物之 建築面積合計每戶不得超過一六五 平方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四十,申請基地必須為一宗土地, 且不得重複使用。 四、本園區內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成立前 已設籍之住民,因人口自然增加, 申請拆除新建或增建或改建之面積 如超過百分之四十建蔽率者,得另 依左列方式選擇其一,但最大建築 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簷 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二層樓: 1、就原建築面積就地改建為簷高 不超過七公尺或二層樓之建築 物。 2、依據戶籍登記,設籍三年以上 之人口數,以每人三十平方公 尺樓地板面積計算,人口不足 四口者,得以四口計算。 五、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在台北市境內部 份為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前已建 造完成之建築物,申請人應檢附下 列證件之一而能確認為上述時限前 建造完成者: 1、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登 記簿謄本。 2、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3、戶籍證明。 4、門牌證明。 5、繳稅證明。 6、航測地形圖(民國五十八年七 月測製) 在台北縣境內部分,除淡水鎮、三 芝鄉,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及 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為民 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者 外,其餘均為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十 九日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其 認定之證明文件同台北市境內部分 。以民國五十八年航測地形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