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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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设置要求 机构类别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用房 设施设备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医务室)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一)基本设备: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计、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镜、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显微镜、X光机、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恒温箱、离心机、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 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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