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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阜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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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阜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1、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下列资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③监理合同;
④施工承包合同;
⑤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⑥全套施工图(加盖审图章)及地质勘探报告;
⑦各责任主体资质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⑧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2、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1、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2、质量监督组接到工程监督任务后,主监人应组织质监工程师审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图审报告),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审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合法分包的防水、桩基、幕墙等专项监督的工程,必须根据工程专业特点制定《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3、《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4、《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由主监人进行初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发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5、质量监督在工程受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质量监督组应填写《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并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6、质量监督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重新调整监督工作方案,应由主监人组织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7、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抽查质监工程师质量监督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质监员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抽测制度
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辅以必要的抽测手段,监督抽查采取监督控制点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监督抽查(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监督抽查(抽测)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其中至少一个是质量监督工程师,用于监督抽测的仪器必须标定合格;
5、监督抽查(抽测)应根据《实施细则》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有计划进行,除《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监督控制点外,每个标段工程不少于一次(高层或面积10000M2
6、监督抽查、抽测内容:
⑴监督抽查包括:
①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②工程技术资料;
③工程实体质量。
⑵监督抽测包括:
①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封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②利用便携式检测仪器现场检测砼强度、砂浆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重要构件的几何尺寸、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
7、监督抽查(抽测)时,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参加、监督抽查(抽测)结果应及时告之相关单位签字认可,并及时存入质量监督档案;
8、经监督抽测对确有怀疑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经检测仍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核定意见或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构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所用监督检测仪器,原则上采取谁使用,谁保管,并兼负责人。
2、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人直接参与,在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监督检测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3、调试好的仪器经初验合格后,按量值传递图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凡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新购仪器,要向厂家交涉,采取退货或换货。
5、凡经计量检定过的仪器不论其合格与否,均根据不同情况由计量管理员分别贴上合格(绿)、准用(黄)和停用(红)三种标志,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变换。
6、监督检测仪器、设备降级使用或功能丧失,应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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