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东集团公司财会工作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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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东集团公司财会工作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

PAGE PAGE 1 兴东集团公司财会工作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发展需要,根据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现状公司决定实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 1、人员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各分公司原则上设一名主管会计、一名出纳,其职位的任命、晋升、内部调动、工资奖金福利报酬等均由集团财务部会同人综合管理部提出,上报公司管委会批准;其日常工作的考核、评定与奖惩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2、工作的职责与范围 各分公司的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1)、分公司会计职责:负责会计凭证的生成、汇总,严格把关各项费用报销;会计帐簿的设置、记录;会计报表和报告的编制;各项税收的计算、申报、缴纳;积极保持与总部及其他分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核对内部往来账务,并就整个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与其他分公司的账务核对工作向集团总部负责。 (2)、分公司出纳职责: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等业务的办理,编制货币收支报表,设置、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明细帐,并就分公司资金的准确、安全向集团总部负责。 各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分公司的对外经营、财务管理起到审核、监督的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如分公司相关人员示意做出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做法,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财会人员对所在分公司发生的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经济行为不制止、不拒绝的,要承担失职责任;制止无效(有书面证明)的,不承担责任;伙同违纪的,将加重处罚。 会计与出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为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3、工作的审核与监督 各分公司的财会人员应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每月末结账前应对本月所处理的会计业务进行自查,将遇到困难问题及时上报,集团财务部将组织人员讨论、研究解决,以此提高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集团公司将加大对分公司会计工作的审计力度,总部的审计人员对分公司的审计达到每年一次,以堵塞漏洞并防范财务风险。 4、对外协调工作 各分公司的会计应熟悉、掌握当地的各种相关政策,提高对外协调的能力。在分公司经理及总部的配合下,与当地的银行、税务及工商等部门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出纳岗位的管理 1、凡从事出纳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或从事过出纳工作并获取本岗位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以上资格者一律不得从事出纳岗位; 2、凡从事出纳岗位的人员要加强自身理论学习,严格履行出纳制度,增强法律、法规意识,防范风险。公司将定期对出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考试,凡有三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本岗位或辞退。 3、对公司急办的业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与公司制度不符,自己不能独立处理的业务问题,必须向上一级请示后方可处理。 5、加强现金管理,保证库款安全。凡提取现金,必须做到双人管理,公司派车。各分公司发生的现金业务必须一笔一清,不允许有“坐支”现象。 6、加强印章、凭证管理。印章、凭证必须专人负责,视同现金保管。各种重要凭证(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凭证、汇票申请书、税务发票等)必须入库保管。 7、加强对帐工作,保证账款相符。从银行取回的凭证要续时记账,做到当日事当日毕。要加强银企对帐、总部与分公司对帐。凡从银行取回的对账单,出纳必须在五日内核对清楚。分公司与集团总部业务往来(支票、凭证、复印件等)必须填列清单,经复核签字后,一联随传票寄出,一联装订保管。分公司次月五日前将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传真总部以便总部对货币收支报表进行核对。 8、各分公司发生的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核对后进行业务处理,由于业务需要,必须合并多笔汇款时(汇入折、卡中),必须向总部传递清单,以便及时沟挑对帐。货币收支报表中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待到账的行名必须与报表内容相符)。 9、各分公司每天账面只允许保留三万元(上海五万元)以下余额,超出部分全额上缴公司总部。 10、每日货币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不得漏报、错报,影响公司用款。 11、要及时跟踪各商业银行贷款、承兑到期日,做到续时记账。及时销账,在贷款、承兑到期一周前,向部门经理提出还款计划。每天要及时上传“银行借款报表”和“银行借款到期报表”。不得漏记、错记,反映不真实,造成公司资金准备不足。 12、以上各项要求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或工作中没有遵守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对损失额要作出相应的赔偿。 三、完善分公司会计人员的日常业务处理工作 1、各分公司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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