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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监督执法文书规范

医政监督执法文书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 第1页共1页 被检查人:××美容院 检查机关:××市卫生局 检查时间:2004年1月15日9时10分至11时20分 检查地点:手术室、治疗室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李××、张××在陈××陪同下对××美容院手术室和治疗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设置有美容外科,医师杨××、孔××正在为郭女士做整容手术,手术室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学会核准,从事整容活动。 从事医疗美容手术的主诊医师杨××、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的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手术室护士刘××,具有护士资格,未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进修。 执业医师杨××在对郭女士实施手术之前,未向本人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并未经郭女士的签字同意,即施行整容手术。 以上笔录属实 被检查人签名:陈×× 卫生监督员签名:李××、张×× 2004年1月15日 2004年1月15日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卫生监督中发现 案发单位(人):××美容院 受理时间2004年1月16日9时10分 案情摘要: 该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从事整容活动。 主诊医师杨××、孔××未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的临床工作经历;护士刘××未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处理意见:本案请卫生监督科承办,呈领导批示。 经办人签名:卫×× 2004年1月16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请卫生监督科核实后立案查处。 负责人签名:梁×× 2004年1月16日 立 案 报 告 当 事 人:××美容院 案件来源:监督中发现 受理时间:2004年1月16日 发案时间:2004年1月15日 发案地点:××美容院手术室 案情摘要:该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从事整容活动。 主诊医师杨××、孔××未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的临床工作经历;护士刘××未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一)、(二)项;《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卫×× 2004年1月16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 本案自2004年1月16日起立案,由卫生监督科李××、张××承办。 负责人签名:梁×× 2004年1月16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美容院 案 由:××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和护士未经注册从事整容活动案。 承办机构:××市卫生监督所 承办人:卫×× 案情及违法事实:××美容院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整容活动;主诊医师杨××、孔××未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的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护士未经注册机关注册,不具有2年护理工作经历,从事护理工作。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手术时的录相 争议要点:无 处理建议: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一)、(二)项;《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职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罚款5000元。 承办人:李×× 张×× 2004年1月17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梁×× 2004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卫医告字[2004]1号 ××美容院: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整容活动;医师和护士未经注册相关注册,医师和护士不具有本专业临床工作和护理工作的经历而从事临床和护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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