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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的职业素养,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实践性知识训练、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的在职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
(三)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四)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学习进修培训;
(二)各种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
(三)境内外访学、进修;
(四)做博士后研究;
(五)实践性知识训练。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养的资助项目及额度
一、资助项目
(一)学费;
(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外出学习的往返路费。
二、资助额度
(一)学校全额资助;
(二)学校部分资助,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三)所在单位全额资助或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于每年10月初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表》(附件3),经单位人事负责人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好公章后,报人事处。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结合各单位工作特点和教职工进修培养的实际情况,于11月初将审批意见反馈各单位。
第七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单位当年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8%以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养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二、由学校、所在单位全额或部分资助学费者,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5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申请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校、所在单位不予资助学费;
三、培养方式以在职培养形式为主;
四、申请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合;
五、申请进修或报考的院校应为国内外的知名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
六、非教学、科研人员不得脱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七、申请报考统招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在校工作满两年并连续考核合格以上方可提出申请;
八、已经参加一次脱产半年以上或完成一个提高学历形式的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需在校再连续工作满两年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教职工在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当年、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申请;
十、出国留学、访学、进修人员还需满足其它相关出国学习条件;
十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十二、满足特定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攻读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申请程序。
一、本人应于每年12月初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培养审批表》(附件1)交所在单位。
二、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本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培养计划,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经单位人事负责人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人事秘书于12月中旬前将审批表和单位推荐意见统一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结合各单位制定继续教育培养计划于12月底前集中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在12月31日前反馈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其他各类形式的教育培养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培养审批表》(附件1)交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和盖章,行政管理人员需有分管校领导意见,副处级以上干部需党委组织部同意,专职辅导员需要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三、由单位将审批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在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工程实践培训、导师制教学技能实践指导、各类外语、计算机素质培训等由学校、各单位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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