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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资料
* 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加大了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弱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色彩,解决了一些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这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那只能是医疗意外,不承担责任。 * .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医疗活动应指与医疗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挂 号、候诊、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 新条例规定:人身损害及包括对患者肉体上的损害,也包括患者的精神上的损害。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 * 根据给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对患者的赔偿,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因此,医疗事故的分级正确与否是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 *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医疗事故案件是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对公民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则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的三个基本原则: *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的分级 (二)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五、医疗事故的处置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务人员 科室负责人 质量监控部门 机构负责人 调查、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患者 1、报告: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疗事故的处置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 医疗事故的处置 3.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的处置 (2)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五、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 (二)医疗事故处理中对医方的要求 1.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 3.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亡患者尸体 4.封存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5.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 (三)医疗事故处理中对患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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