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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业务险及防范
挂失业务风险及防范
挂失是农村信用社一项重要的业务,严格按规程办理挂失手续,不但可以规范业务管理,还可以为储户、为信用社避免经济损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少数信用社工作人员不按程序办理挂失,对挂失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一、挂失业务风险点。
(一)未坚持实名制挂失,即未核实挂失人或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挂失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与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针对我县农村信用社挂失业务现状,乡镇信用社挂失业务大部分由于客户(农户)保管存折(惠农一折通)、存单不善,导致遗失,申请办理挂失。在办理挂失时,农户大部分只能提供户口簿,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不能甄别提供户口簿人就是挂失人(代理人),但还是为农户办理了挂失业务。
(二)挂失信息及身份核查不严。一是办理口头挂失业务时,根据规定,办理口头挂失业务需客户提供账户的相关信息,即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金额、账号等情况,经经办人核实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才能办理。二是办理书面挂失业务时,根据规定,办理挂失业务需客户到柜台提供账户的相关信息,即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情况,填写格式化的申请书,经经办人核实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才能办理,并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登记簿上挂失人(或代理人)签章栏签字。挂失人在规定的天数之后来办理挂失处理业务(补领新凭证或支取现金),必须是账户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挂失申请书第二联,经经办人核实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方能办理挂失处理,并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登记簿上领新存折(存单)或支取现金人签章栏签字;挂失人因找到挂失存折、存单、信合卡来办理解挂业务,也必须账户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找回的挂失存折、存单、信合卡,经经办人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解挂处理,并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登记簿上领新存折(存单)或支取现金人签章栏签字。但通过检查发现,有柜台人员因挂失人是内部人员或是社会上的往来熟人,未核实清楚或未核实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挂失及其处理。
(三)挂失业务未严格执行主管授权制度。信用社的CCIS系统对挂失业务设置了必须通过一级主管授权才能办理,对挂失业务高度监管,要求做到“双人经办、交叉复核”。但通过对部分信用社的挂失业务检查发现,存在“一手清”的现象,主要是因主管号密码通用导致主管授权制度如同虚设。
(四)登记簿登记不规范、不完整、不详细。按照规定,办理挂失业务时,同时要登记挂失登记簿,根据登记簿设置要求登记挂失人姓名、挂失内容、挂失科目及账号、挂失金额、挂失原因、挂失人(和代理人)证件和号码、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挂失信息,同时要求挂失人(或代理人)签字。但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信用社在登记内容时,未按登记簿设置要求规范、完整、详细登记挂失信息,有的挂失科目及账号未登记,有的挂失金额未登记等。
(五)挂失资料保管不善。按照规定,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挂失登记簿上纳入永久保存。部分信用社将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表外科目传票或挂失信息单背面,与当天办理的业务凭证一起装订。但因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有年限规定的,到期凭证是可以进行销毁处理的,所以将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复件装入会计凭证,其实并未纳入永久保管。挂失登记簿作为长期保管的一个重要的登记簿,应按年限进行有效的保管。但通过检查发现,经过长期的使用,以及保管不善,部分信用社挂失登记簿早已破败不堪、面目全非,部分挂失申请书或身份证件复印件已丢失。
二、正确的挂失手续
为更好地完善农村信用社挂失手续,确保业务规范化操作,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黔农信财〔2005〕5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07〕25号)等文件中对存单、存折、信合卡的挂失业务操作作了相关规定:“存折(存单)、信合卡挂失。储户因遗失、损毁、被盗记名式存折(存单)、信合卡申请挂失,应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止付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的户名、日期、账号、金额、挂失原因等情况。如储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记账员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及挂失申请书无误,确认该存款尚未被支取,在计算机中作挂失处理,按系统提示进行挂失操作,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会计档案与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起粘贴在“挂失登记簿”上永久保管,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记账员私章后交储户,作领取存款或新存折(存单)的凭据,第三联留存,待挂失到期后与传票一起装订”。
“储户在特殊情况下,可口头或函电挂失。记账员根据储户提供的情况,确认该存款尚未被支取的,在计算机中作口头挂失处理,按系统提示进行口头挂失操作。口头或函电挂失必须在3天之内补办正式的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或函电挂失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七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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