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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宪法讲义经典
法 理 学
主讲:杨帆
第一讲 法的定义
一、 法的词源与词义
A、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1、刑
在古代刑与法同义。《尔雅·释诂》:“刑,常也,法也。”《礼记·王制》:“刑者,侧也,侧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刑含有普遍性、经常性的意思。刑虽然同法,但与法的内涵却不尽相同。宋陈彭年《玉篇》:“刑,法也,罚总名也。”刑,表示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法
古文写作。此字出现的时问尚需考证。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表示公平。《说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2),即獬豸,一种独角神兽,传说能辨别是非曲直,善于审判。《说文解字》:“,,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可能是上古部落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一种)前身。史料记载,皋陶最早使用断案。(3)去,《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
《说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古文的字凝结了古人关于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见解。无论是“平之如水”,还是能辨别正恶的神兽,触不直者,都说明法具有均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意思。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基本以法相称。
律
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均布,古代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汉书·律历志》:“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律吕配合起来才能协调。《正韵》:“律吕万法所出,故法令谓之律。”《唐律疏议》就说:“律者,训铨,训法也。”律借作法律,比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地调整人们的行为,“范不一而归于一”。战国时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多以律命名,仅宋元除外。
中国古代基本法律名称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不简单地是名称的更替,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与命令、道德与其他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是法概念的核心问题。回顾西方法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用自然法(Natural Law)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两个名称来命名对于这个问题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立场。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用一句话概括,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
2.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三方面 3.法的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法所
4.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
三、法的特征
1.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规则。
(2)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与国家相联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且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法律属于人为形成的规范:
(2)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即国家);
(3)法律形成的两种基本方式(制定、认可):
(4)认可的两种情况:①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比、条文化承认
3.普遍性(特别注意第: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用内法具有普遍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面规定调节社会关系的 (2)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价值: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
5.国家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和程序性(法律通保证)。
(1)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
(2)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以国家暴力为后盾.
(3)法律是一种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4)法的程序性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乃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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