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次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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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次课

合同法律基础 合同法律关系 一、概念 1、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经过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在生产、交换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能够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①国家机关 ②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③其他经济实体 ④个人 ⑤外国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⑥国家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实质是这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拟人化 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有资格代表单位行使权力的人,具有唯一性。 法人代表:不具有唯一性。 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行政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经济上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权利和权力 权力主要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 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二)客体 (标的)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能作为客体的有: 物; 财;有价证券、货币(贷款时) 行为;如托运行李,加工 智力成果; (三)内容 体现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式内容; 代理 一、概念及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 二、种类 1、委托代理:书面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被代理人的姓名、权限等; 2、法定代理,国家法律直接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来指定代理权的。 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一)表现形式有: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1、被代理人给予追认的,其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默认,其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不管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四、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的期限满或代理事务已完毕;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主动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法人终止;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和平时期和战争动乱时期。 和平时期:失踪下落不明满4年; 战争动乱时期:从战争动乱结束之日起,失踪满两年的; 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内容。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单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不同于事实行为。 4、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三、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分类意义:在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上不一样。 风险承担上不一样。 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存在互为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同不存在。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 一般公认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 以下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分类意义:注意义务不同 对主体要求;可否行使撤销权上以及有无返还义务上不同;另外,善意取得的构成需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件。 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有偿、无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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