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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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

附件1: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成果,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全面提升全省村民自治整体水平,使村民自治先进单位的评比表彰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验收程序,经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州)、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和村民自治模范村。 第三条 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工作基础是村。《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村验收评分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并听取各市、州意见后制定。验收村民自治模范村时,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村验收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分。 第四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标准。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村标准是:按照《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村验收评分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评分,凡达到90分的村为合格。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标准是: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民自治工作,成立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有工作人员,有具体措施: (二)按期依法组织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三)所辖村委会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 (四)所辖村委会都能依法按照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村务; (五)乡镇对村委会依法进行正确指导,保障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六)乡镇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达到省上规定标准; (七)辖区有90%的村达到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标准; (八)群众满意。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标准是: (一)县级党、政领导对村民自治有较高认识,成立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有力; (二)建立和形成了系统的村民自治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三)民政部门牵头有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四)辖区有80%的乡镇达到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标准; (五)群众满意。 第五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验收,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村民自治模范单位验收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进行验收。 第六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验收程序。 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组织考评推荐,并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和村的验收程序由各市、州参照上款规定制定。 第七条 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验收。 村民自治模范村的验收内容由听取被验收单位情况汇报、询问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文档、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走访村民等方面组成,分别对照验收项目,逐条逐项打分,汇总后作为考核验收总分,并据实填写《村民自治模范村验收评分表》。 村民自治模范县、乡两级的验收同上款。 第八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实行分级审核。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审批授牌。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审批授牌。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村民自治模范村的审批授牌。 第九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 对由省人民政府授牌的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自授牌之日起,每3年复查一次,如复查时已不具备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标准规定的文件,或在3年期间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事件,省人民政府将停止其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资格,并取消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称号。 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和模范村的验收时间由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四川省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的复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 主题词:村民自治 模范 办法 印发 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2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2: 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村验收评分标准 一、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依法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设施完善(12分)。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2分),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2分),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2分)。 2、村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健全(1分)。缺一项扣0.5分。对人口较少,村委会成员有明确分工的村,可不扣分。 3、村委会成员分工明确,建立了村干部岗位责任制(1分)。 4、村委会有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工作设施齐备,有名称牌(1.5分)。缺一项扣0.5分。 5、村民小组长由村民选举产生(1分)。 6、村委会成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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