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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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商品贸易活动中,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国内信用证各当事人的定义。国内信用证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一)开证申请人是指向开证行提出开立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二)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银行。 (三)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四)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国内信用证的银行。 (五)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 (六)议付行是指应受益人申请,依照开证行授权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 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延期付款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适用的法规和惯例。 (一)国内信用证遵照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以下称法规)规定执行。 (二)国内信用证适用现时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遵循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国内信用证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选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具体操作。当选用的国际惯例在具体操作业务时与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发生冲突的,应遵照法规规定执行。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执行。 第七条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八条 国内信用证所涉的协议文本,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合同及开证/修改申请书、各类融资协议等法律合同文本由总行法律合规部统一制定并下发。 第九条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及业务函电的往来采用信函(电报确认)和电讯传递两种方式,有中文或英文两种表达形式。 第十条 国内信用证相关费率按照总行制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规定和总行人民币贷款相同档次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代付、议付、融资等产品纳入全行授信管理,在申请人获取相应授信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业务。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国内信用证各当事人职责。 (一)开证申请人。 按照基础合同与国内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履行最终付款义务。 (二)开证行。 1.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修改国内信用证; 2.根据国内信用证要求,对相符的交单履行付款责任; (三)受益人。 履行基础合同义务要求,提交相符单据,并向银行提出办理委托收款或议付等业务申请。 (四)通知行。 核实国内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向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 (五)委托收款行。 根据受益人的委托向开证行寄单、提示付款并代理收款。 (六)议付行。 按照开证行指示,审核国内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与国内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和办理议付的银行。 第十四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 (一)国际业务部。 制定国内信用证系列产品开发、推广、营销策略;组织全行实施国内信用证系列产品的市场推介;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分行相关业务准入的审批、业务权限的授权;协调处理不符点争议;牵头与同业的业务合作安排等。 (二)公司业务部。 会同国际业务部组织国内信用证产品的营销与推广,负责国内信用证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三)资产负债管理部。 负责国内信用证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的审核;负责向银监会、发改委等国家监管机构报告国内信用证服务定价相关事项;复审并批复各省直分行国内信用证产品价格超出浮动权限的申请。 (四)会计结算部。 制定并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五)授信管理部。 负责国内信用证授信产品的授信管理。 (六)法律合规部。 制定国内信用证各类产品协议本文,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合同及开证(修改)申请书、各类融资协议等。 第十五条 分行有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业务部(或分行各窗口单位)。 会同国际业务部受理客户国内信用证各类产品申请;调查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情况;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负责客户关系维护与管理。 (二)授信管理部。 按总行有关授信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查,核定相关授信额度,调整并维护相关业务授信额度。 (三)放款中心。 放款前对授信和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有关手续完整、有效。 (四)国际业务部。 对国内信用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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