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 精品PPT课件阅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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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 精品PPT课件阅读

有时也对组织的其他机关或其他国际组织作出的,旨在希望改变一种存在的情势。此类决议一般只有政治上、道义上的力量,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五、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1、国际组织本身的特权与豁免。 2、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3、常驻代表团及其成员的特权与豁免。 4、国际组织与会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三节 联合国 一、联合国的建立:是继国际联盟之后,又一个以集体安全、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基础的维持国际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普遍性国际组织。 (一)国际联盟的创建:根据1919年4月28日在凡尔赛和平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 于1920年1月10日成立了第一个普遍性政治组织——国际联盟。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国际联盟的主要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促进国际合作。由政府代表机构和国际机构组成,主要包括: 1、大会,由国联的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2、行政院,由5个主要协约国的常任代表与4个任期为3年的非常任国代表组成。 3、秘书处,是国联的国际机构,由国际公务员组成,为整个国联服务,秘书长负责主持其工作。 4、常设国际法院,其职权在于审理属于国际性质的争端,并就大会和行政院提出的事项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一)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间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二)联合国的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路途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 有创始会员国51个, 全体会员国共190个(截止2000年)。 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一)大会 1、大会的章程和会议: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组成。每个会员国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每年9月第3个星期二开始。每届大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21人,并设立6个主要委员会和24个程序委员会。 主要委员会是: (1)政治与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讨论裁军和有关安全问题。 (2)经济与财政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讨论经济和财政问题。 (3)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审议社会、人道和文化问题。 (4)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负责特别政治、托管和非殖民化问题。 (5)行政与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分管联合国的行政和预算问题。 (6)法律委员会(第六委员会),讨论研究法律问题 程序委员会是: (1)总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大会临时议程和补充项目表,安排议程项目的优先次序。 (2)全权证书委员会,负责审查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并向大会报告。 2、大会的职权: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国际合作; (3)组织事务。 3、大会的表决程序: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 1、安理会的组成: 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每个理事国有1名代表。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它们现在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 2、安理会的职权: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在其他方面: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等。 3、安理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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