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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章制度管理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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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草案)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规章制度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XX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管理。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科学规范;
(二)协调配套、程序规范;
(三)结构严谨、文字简练;
(四)协调配套、合理制约;
(五)强化执行、持续改进。
第四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本厂名义发布的,符合本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管理活动或管理程序的,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制度一般应冠以“规定”、“办法”、“细则”;特殊情况可冠以“决定”、“意见”、“通知”、“要求”。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指制定部门依照规定职责与程序新订、修订规章制度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的实施是指规章制度在生效之后,按照规定对规章制度实施备案、审查、评估、清理、执行、检查、考核、奖惩的活动。
第五条 体例
规章制度的体例应规范,以条文表达。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按章、节、条、款、项、目成文,内容简单的可不设章、节。章、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 内容: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定义;
(二)机构与职责;
(三)管理要求与流程;
(四)奖惩与责任追究;
(五)附件、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急需施行的,可以规定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上级发布的规章制度内容明确,并适用于下级单位的,下级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再重复制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规划计划处是本厂规章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厂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
(三)组织或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四)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评审;
(五)负责各部门规章制度数据库上报集团备案;
(六)承办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厂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备案与审查;
(三)负责规章制度的评估、清理、检查、考核管理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条 立项申请
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应当履行立项申请程序(申请评审表见附件1)。
(一)各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涉及的具体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二)申请评审表经制定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纳入规章制度制定计划,提交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制定计划
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制定部门报送的申请评审表,组织编制年度制定计划(格式见附件2)并行文发布。已被列入制定计划的,制定部门应当按制定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起草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由各职能部门组织起草;
规章制度草案涉及两个或以上职能部门的,应当联合起草。其中,组织实施部门为主办部门,其它为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制定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
制定部门应对征求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并表明是否采纳;涉及到配合部门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和配合部门共同进行协调并统一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由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修改并统一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协调
制定部门应当在提交评审前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本厂纪检监察处进行审核(法律审核意见见附件1)后送交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本厂纪检监察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
法律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相抵触;
(一)是否与本单位或本部门权职不相符;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合理性要求;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相关程序;
(五)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制定,或者要求制定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核: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法律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
(三)提供资料不齐全;
(四)需要审核处理的其他情形。
规章制度中涉及“规定”、“办法”、“细则”等应当执行评审程序(评审意见见附件1)。
(一)评审会议由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召集,厂级领导参加,会议通常由规章制度主管领导担任组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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