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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合
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白银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白银
1.2 商品代码:BAG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白银数量(单位:千克):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白银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千克。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白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白银应符合以下规定:
6.1符合国标4135-2002《银》的牌号为IC-Ag99.99的银,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成分指标如下:
牌号 化学成本/% 银含量 (质量分数) 不小于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Cu Bi Fe Pb Sb Pd Se Te 杂质总和 IC-Ag99.99 99.99 0.003 0.0008 0.001 0.001 0.001 0.001 0.0005 0.0005 0.01 注1:IC-Ag99.99银质量分数是以100%减去表中杂质实测质量分数所得。 注2:铅系统回收银,IC-Ag99.99牌号中的铸质量分数可不大于0.001%。 6.2用于实物交收的白银交货状态为符合国标4135-2002《银》要求的银锭。
6.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白银,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4白银《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凭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可申请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6.5白银实物单次交收重量溢短不超过±2千克。
6.6白银实物交收的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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