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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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1、前 言 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徽集团)是以铅锌资源开发、加工、贸易为主的股份制企业集团,企业于2009年10月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股权重组,现有拥有总资产23.9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8.86亿元,现有从业人员1700余人,现有12个独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宝徽集团经营的主要项目、产品及规模:主导产业是铅锌开采、浮选和冶炼,采选业主要由全资公司甘肃洛坝集团经营,年处理矿石60万吨,冶炼业主要由宝徽锌冶公司经营,目前规模为年产锌锭6万吨、工业硫酸10万吨、合金锌粉3000吨。主导产品“宝徽牌”锌锭现为国内有色金属市场主流产品,锌锭和工业硫酸同时被列为甘肃省名牌产品。 宝徽集团6万t/a湿法炼锌冶炼系统每年产出铜镉渣2000吨、镍钴渣4000吨、酸浸渣30000吨,“三渣”占公司废渣年产生总量的60%以上,这些渣中所含的有价金属锌、铜、镍、镉、钴、银未经提取,作为初级产品对外销售或在渣场堆存,既增加了环保压力,又影响了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同时也不符合国家充分回收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为了节约有限的矿产资源,宝徽集团按照国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论证实施了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通过该项目,对渣中有价金属进行回收,使固体废物得以相对减少。 2007年下半年,宝徽集团开始考察论证废渣回收利用项目。委托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编制完成了《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08年4月由陇南市发改委登记备案(陇发改工备〔2008〕145号)。2008年11月宝徽集团委托西北矿冶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9月编制完成了《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甘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进行了评审,甘肃省环保厅于2009年12月份予以批复(甘环开发[2009]171号)。该项目自2010年初实施建设,目前已建成。 但是,在项目的实际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工艺、布局、规模等内容均发生了变化。生产工艺和建设内容根据生产实际进行了优化和变动,主要表现在镍钴渣和酸浸渣工艺相对原可研设计工艺变短,污染源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强度均相对原环评大幅削减;规模主要是考虑渣库酸浸渣堆存量,酸浸渣处理规模由30000t/a提升为40000t/a,铜镉渣、镍钴渣处理规模不变,分别仍然为原设计的2000t/a和4000t/a。项目变更后,宝徽集团重新经陇南市发改委备案,文号“陇发改工[2014]582号”。 因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生产工艺、布局、规模发生一定变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环保厅加强环境监管的相关要求,宝徽集团委托西北矿冶研究院编制了《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甘肃省环保厅于2014年12月份予以批复(甘环审发[2014]97号)。 2015年2月份,宝徽集团向陇南市环保局上报了《关于申请锌冶炼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试生产的报告》(宝徽字[2015]13号),陇南市环保局以(陇环函[2015]58号)文件予以批复。目前该项目各设施运行正常,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2015年3月,宝徽集团以宝徽字[2015]21号文向甘肃省环保厅上报《关于申请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进行验收的报告》,甘肃省环保厅给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达了该项目的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3月24日对宝徽集团锌冶炼系统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进行了现场勘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查看了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环保设施的建成及运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验收监测方案。省环保厅对此监测方案进行了审批,依据监测方案及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省站组织技术人员于2015年4月19日-25日赴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锌冶公司,对铜镉渣、镍钴渣、酸浸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与监测,依据现场检查与监测结果,编制本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监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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