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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培训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知识 2012年3月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特种设备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场(厂)机动车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场(厂)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机动车定义: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轮式专用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工业搬运车辆的分类和型号 工业搬运车辆按其作业方式分类如下: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车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一、厂车使用区域范围的界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 )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的精神。目前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监察区域范围一般指工厂厂区作业区域内,即:厂车进行装载、卸载、堆垛、拆垛、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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