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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2011年36号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四、投资资产转让 出售投资资产,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债券)投资 投资收益 * 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本节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损失 二、资产处置损失 第六节 资产损失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 一、资产清查损失 债权资产坏账损失 实物资产盘亏损失 投资资产持有损失 * (一)债权资产坏账损失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 (二)实物资产盘亏损失 1.存货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 (三)投资资产持有损失 1.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 2.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 :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 二、资产处置损失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 税法相关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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