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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_课件-专题五、代理法要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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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_课件-专题五、代理法要点

专题五 代理法 二、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本人Principal)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按照本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为本人的利益代表本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本人) 第三人 三、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代理(或明示授权) 2、暗示代理(或默示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 1、明示代理(或明示授权)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3、客观必须的代理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紧急需要必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4、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 (5)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 (6)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保护。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3、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1、代理目的的实现 2、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 3、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4、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 一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固定,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英美法国家对被代理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英美的判例,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本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比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并指定乙为代理人代其收房租,以清偿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予就同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 5、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5、主要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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