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国际经济法学_(第十章).pptVIP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经济法学_(第十章)

§常设机构确定案 【案情】 已知甲国与乙、丙、丁三国均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甲国的M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在丙国设有一常驻代办处。1996年10月,M公司在丁国又开办了一次为期6个月的展销会。此外,M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还经常直接与乙、丙、丁三国的其他居民公司开展贸易活动。 【问题】 1.M公司在乙、丙、丁三国设立的分公司、常驻代办处、展销会等,是否构成在东道国设有“常设机构”。 2.M公司与乙、丙、丁三国居民公司从事直接贸易活动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如何纳税? 【参考结论】 1.本案中M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分公司、在丙国设立的常驻代办处视为在东道国拥有常设机构,而在丁国举办的展销会不构成常设机构。 2.如果乙、丙两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采用“引力原则”,则M公司于乙、丙两国的居民公司和在丙国设立的常驻代办处而向乙、丙两国纳税。反之,如果乙、丙两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采用的是“实际联系原则”,则M公司的这部分利润则可以享受免税。至于M公司与丁国的居民公司从事直接贸易活动所获取的利润,是不用向丁国纳税的,因为M公司在丁国根本没有设立常设机构。 (1)实际联系原则 它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即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2)引力原则 它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虽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它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能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 【2010年司考真题】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AC 【考研真题】 (1)国际税法中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及其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国际经济法WTO法律制度复试真题-简答题) (2)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武汉大学2011年国际法学真题-简答题) (二)对非居民劳务所得征税 劳务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独立开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等的劳务活动以及个人独立的教育、文艺、科学方面的活动。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受雇而提供的劳务活动。 §劳务所得征税案 【案情】 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华。汤姆开办了一家医疗诊所,珍妮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美国。汤姆遂关闭了诊所,珍妮辞去了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 【问题】 1.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于什么性质? 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中国纳税? 【参考结论】 1.汤姆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独立性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由于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所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和各种劳动津贴等。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国际税法上一般遵循“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案例】A是法国的一名律师,在中国没有住所。1998年,A因业务需要,经常来中国办案。其在中国逗留的时间情况如下:1月份25天,3月份21天,5月份29天,7月份25天,8月份20天,10月份24天,11月份26天,12月份20天。年底,中国的税务机关要求A缴纳个人所得税。A认为自己并不是中国的居民,中国的税务机关无权对他的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本案中,中国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A的劳务所得征税?中国税务机关对A的劳务所得征税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提示】依中法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对非居民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适用“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考研真题】 (1)国际税法中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及其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国际经济法WTO法律制度复试真题-简答题) (2)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武汉大学2011年国际法学真题-简答题)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

文档评论(0)

pengyou20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