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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关税和保税制度
第七章 关税与保税制度 主要内容 ●关税的性质与类型 ●关税的特殊作用 ●关税的基本制度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保税制度的性质与类型 ●保税制度的特殊作用 ●保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船舶吨税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关税 一、税种的设置 ㈠关税的性质与类型 ⒈关税的性质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与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境是一个国家海关法令全面实施的境域 货物通常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通常指非贸易性物品,包括入境旅客或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及个人邮寄的自用品 ⒉关税的类型 ㈡关税的特殊作用 ⒈保护本国产业 ⒉调节国内市场的商品供求关系 ⒊调节商品的进出口总量,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⒋贯彻互利原则,谋取对等待遇 ㈢关税的产生与发展 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 在古希腊,公元前5世纪,雅典就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对输出入的货物征收2%至5%的使用费。公元前3世纪到5世纪,古罗马的关税已相当完善,并开始实行分类税率。16到18世纪中叶,欧洲进入资本原始积累和工场手工业时期,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关税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关税的财政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作用不断增强。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加突出 为缓解各国之间的贸易矛盾,促进国际贸易发展,1947年,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 。关贸总协定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1947年至1994年,关贸总协定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的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历史使命的完结。1996年1月1日起,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所取代 在中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西周就对通过关卡和上市交易的商品征收“关市之赋”,其中的关赋就是一种内地关税。唐玄宗时期,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曾在广州设置市舶使,负责海关征税及其他事务,由此创立了中国的国境关税,以后各代,也一直征收国境关税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主权,关税主权操纵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一直到1930年,民国政府与日本签订《中日关税协定》,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留并继续征收关税,海关与关税的制度不断完善 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㈠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准许进出口的货物与物品 货物被定义为贸易性商品,即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并用于国际交换的物品 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关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品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规定 中国现行商品分类目录是以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订的 中国关税的应税进口货物覆盖了商品分类目录的21类97章5019目的货物 应税出口货物主要是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竞争性又比较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 应税的入境物品主要是饮食用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产品、高档消费品等 ㈡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入境物品的纳税人为物品的所有人 三、税基与税率 ㈠税基 ⒈概述 关税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四种类型 中国现行关税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三种类型,税基有从价、从量、从价与从量相结合三种形式 确定关税税基主要是确定从价关税的税基,即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的完税价格 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一般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⑵一般规定: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⑶特殊规定 ⒊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⑵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⒋入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入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㈡税率 ⒈进口关税的税率 ⑴固定税率 ⑵变动税率 ⑶适用税率的确定 在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进口关税适用税率时,中国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 ⒉出口关税的税率 为鼓励商品出口,现行关税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不征税 对国际市场容量有限且竞争性较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按20%、25%、30%、40%、50%五档税率,征收少量的出口关税 ⒊入境物品的税率 饮食、文化用品,税率为10% 家用电器、机械,税率为20% 高档消费品,税率为30% 烟、酒等,税率为50% 四、税收优惠 ㈠法定免税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 2.起征点以下的货物 ㈡法定减税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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