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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于一九六二年3

18. 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 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 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 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通过 生效: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二月 十二日在巴黎举行第十二届会议, 曾于第十一届会议时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希望便利这一公约的执行, 考虑到,为此 目的,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该公约各缔约 国间可能发生的关于该公约的适用或解释 问题的任何争端寻求友好解决办 法,是重要的, 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通过本议定书。 第 一 条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下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 以 下简称 “委员会”) ,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各缔约 国间关于公约的适用或解释问题的争端寻求友好解决办法。 第 二 条 一、委员会应 由十一名委 组成,他们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并为公认 的公正无偏人士;这些人应 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 以下简称 “大会”)选出。 二、委员会委 以其个人身分进行工作。 132 第 三 条 一、委员会委 应从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为此 目的提名的人的名单中选 出。每一国家在同其本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磋商后,至多得 提名四人。这些人必须是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民。 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以下简称 “总干事”)应在 委员会每次选举前至少四个月邀请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本条 第一款所述人员的提名。总干事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的被提名 人名单,并应在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将这个名单送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 化组织执行局( 以下简称 “执行局”)及公约各缔约国。执行局应将上述名 单同它可能认为有用的意见一起转交大会,由大会按照它在选举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人时通常遵循的程序,进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 四 条 一、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 二、在选举委员会委 时,大会应尽力使若干在教育方面有公认的专 长的人和若干具有司法或法律经验、特别是国际司法或法律经验的人参加 委员会。它也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匀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的代表性。 第 五 条 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六年。他们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当选。然而,第 一次选出的委员中有四名的任期在两年后即届满,有三名的任期在四年后 即届满。这七名委员的姓名应 由大会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完毕后立即抽签决 定。 第 六 条 一、倘遇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委员会主席应立即通知总干事, 总干事应宣布该席位自死亡 日期或辞职生效日期起出缺。 二、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于除暂时缺席以外的其 他任何原因而已停止执行其任务,或不能继续执行其职务时,委员会主席 应通知总干事并立即宣布该委员的席位出缺。 133 三、总干事应将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下发生的任何出缺通知联合国教 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各成员国以及非该组织成 但 已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 四、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每一种出缺,大会应安排使人接替 席位出缺的委员,其任期为该委员任期的未满部分。 第 七 条 在遵守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委 应任职至他的继任人开始执 行其职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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