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理论和实务》复习笔记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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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理论和实务》复习笔记汇总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 1、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不是个别偶发的现象,已经发展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我国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还很不完备。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行为的主体经营者 行为是违法行为 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市场竞争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1、二者的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 2、二者相互补充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者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一)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行会按一定程序和规定认定的名优产品;或者是某一商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在某一地区或者国际、国内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未广大消费者所熟悉、认可的。 行为要件 1)被仿冒的对象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该仿冒行为是对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近似适用; 3)该仿冒行为造成了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不一定造成实际上的误认)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古龙新著 王朔 张小泉剪刀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产品质量标志 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 名优标志 是一种荣誉性质的标志,目前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银质奖章、优三种标志。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独特的地理气候 普遍较好的技术优势 普遍较好的商业信誉 (二)行为要件 1、行为主体 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客观上实施了上述混淆行为,其实质是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 (三)法律责任 对1、3、4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对第2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业贿赂行为 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行为要点 1、主体 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行为 经营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占取竞争优势。 3、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尝。 4、形式多样 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部门处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售贿赂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回扣、折扣、佣金 回扣: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定额的酬金或有价证券,在帐外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折扣:亦称让利,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要以明示方式进行,双方都要如实入账。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明示方式进行,双方都要如实入账。 虚假宣传行为   宁波工商对潘婷、海飞丝、舒肤佳、佳洁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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