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二-姜明安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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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二-姜明安2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设定权配置 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 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 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 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 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 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 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两 项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的,可不实施强制。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不得委托。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可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严循程序:报告批准;2人以上实施;出示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等(第18条)。 4、紧急情况当场强制24小时内报告,补办手续。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 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 )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 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 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 造成损失应补偿等。见第22—28条) 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 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 定。见第29—32条 )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事先书面摧告(第35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6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第37--38条)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第39--40条) 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第42条) 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 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第43条) 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 (第44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 (第45条) (2)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 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 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 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 (3)划拨由法定行政机关决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实施 (第47条) (4)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 财政专户 ,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48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3、代履行 (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 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 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 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50条) ; (2)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 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 (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 (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第52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 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53条);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 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54条);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 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56条);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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