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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欧洲判例浅谈中位概括式修改判断
由一个欧洲判例浅谈中位概括式修改判断
问题的提出
在专利审查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大量的修改变化情形,而这些修改往往不是简单地将聚合物、聚乙烯修改为有机物等这样单纯的上中下位化概念的修改形式,很多情况是多个特征的重组,单纯地特征删除/改写,或者它们的组合等类型复杂或混合的形式。对其中任何一种修改形式的解析,都可能不是简单的术语名称的上/下位化修改,而会出现动作、状态,连接配合关系等的重新改写。结果,在权利要求中添加了特征,相对于原始权利要求缩小了保护范围,但所添加特征是对实施例部分的删除/改写,对概念进行概括化,形成了中等范围的技术方案,即添加中位概括化特征。
对这些情况的判断,目前还缺少对大量实践案例的研究,审查员以审查指南为依据,面对多样的修改变化往往感到困惑,而很难把握。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欧洲判例中对修改超范围认定的介绍和浅析,以增加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和认识。
《欧洲专利公约》有关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原则
1、有关修改超范围的法条
《欧洲专利公约》123(2)规定:“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修改,其主题不得超出原始申请内容。”
《欧洲专利公约》123(3)规定:“在异议程序中欧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2、欧洲专利局指南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判断的基本原则
欧洲专利局指南C.V1.5.3.1中规定:“如果申请内容的所有改变(通过增加、改变或者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
3、欧洲内部规程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判断的相关原则
(1)第IC―VI章第六节中规定不允许的修改:6.1.1.在已经提交了申请后,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欧洲专利不能以这样的方式修改:包含超出了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公约第123条第[2]项)。这也适用于欧洲分案申请(公约第76条第[1]项)或者根据公约第61条提交的新的欧洲申请。
(2)第IC―VI章第??节中规定不允许的修改:6.1.4.通常也不可以由被公开的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取出其公开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单独的特征并将这些特征形成一个单独权利要求的主题。然而,如果说明书直接或隐含公开了该单独要求保护的内容,例如,如果该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所述特征清楚地构成了一个单独的功能性子单元,则可以允许这样的权利要求。
欧洲扩大申诉委员会决定T0414/97号判例
授权的专利文件
[发明名称]
改进的车用机动车后视镜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的摘录]
……对衰减后造成眩光的光的检测,由于反射镜响应较慢,因此导入到平均化的电控制电路循环中。……
……在造成眩光的亮度级别增加时,反射镜的反射率级别从较高的反射率状态经过第一转移区域移向中间反射率状态,此后,由此经过第二转移区域移向较低反射率状态。反射率级别渐进的变化,基于电致变色构件衰减后,对造成眩光的亮度进行检测的事实而产生。……
[附图说明的摘录]
图13是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亮度级别中,反射镜的反射率级别相对于造成眩光的亮度级别绘制的曲线。
口审提交的修改文件
[发明名称]
[权利要求书]
第6辅助权利要求
1、一种机动车两用自动后视镜,……,在较高反射率和中间反射率状态之间、中间反射率和较低反射率状态之间,反射镜元件的反射率发生倾斜的渐变。
[说明书的摘录]
[附图说明的摘录]
[附图]
图13
[结论]
修改不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范围内。
[说明]
本案涉及申请号E9的发明专利。该申请在1992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针对授权后的文本,第三方以创造性为由对权利要求1提出无效。专利人提交修改,扩大委员会于1999年2月17日作出最后决定,认为第6辅助权利要求1通过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前后连续的记载内容中只抽出一部分,添加到原权利要求中组合而形成中位概括的权利要求(intermediate generalization claim),不能认为是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发明(Unallowable intermediate generalization)因此该修改属于增加新主题的案例,具体如下。
第6辅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反射镜系统涉及在较高、中间、较低的反射率这些状态之间渐进变化的该系统,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是与造成眩光的亮度在衰减后进行检测的反射镜系统相关联的。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在公开获得相同效果的其他配置时,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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