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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与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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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与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与完善   摘要: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际,就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困难群体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救济制度,目的是对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贫穷人群给予一定的救助,以使其生活得到保障。我国的低保制度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个部分。自1992年山西省左云县率先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我国农村低保不断发展完善,初步实现了在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面对我国现实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和农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完全不同,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困难。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一个前提是确定低保对象,核实家庭收入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工作采用“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 元的农村人口为低保对象”的标准,由于农村居民收入的自身特点,使其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农村困难家庭的收入状况使用货币衡量比较困难。实物收入(如粮食)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对农民实际收入的计量难以精确化。众所周知,农作物收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比较大,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也增大了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再次,核实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临时性收入和隐性收入比较困难。最后,对低保对象标准的界定尚不统一。大多数地方都是将传统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个别贫困户作为低保对象,而对因经营不善、违法或好吃懒做陷入困境的农民、因企业关闭陷入困境的乡镇企业职工等是否应该列入低保对象则存在争议。由于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无法全面、准确???进行统计,这给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不规范。资金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物质基础,是困扰低保制度的最大、最核心的难题。1996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主要是县、乡、村三级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对于分担的比例,各地并不统一,基层政府在建设和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划分也不明确。同时,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缩减了乡镇和村一级的财政收入,特别是村级单位,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税取消,使得基层单位筹资更加困难,基层财政无力提供满足低保救助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很多地方低保制度建设缓慢。加之一些地方发生挪用、侵吞、挤占农村低保资金的事情,使得部分地区农村低保名不副实。   第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提供形式单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生存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保障功能都趋于弱化,家庭、土地的保障功能也不断下降。这就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政府主导下,切实推动建立保障生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条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一些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群体不仅缺少必要的生活来源,他们的一些基本生活服务也得不到保障,处于艰难的境地。   第四,农村低保管理体制建设缺乏规范性。目前,除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外,还没有专门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新制度,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多是依据自身制定的有关政策开展的,保障工作不够规范,落实起来困难很多。而且,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低保都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灾救济科室来负责,由于人员少且日常事务多,在短时间内完成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核算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放、变更、筹集、管理保障金等工作职责难度很大,由于缺乏制度性约束,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加之各地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实际运作中许多地方依赖于上一级,这降低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率。      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路建议      第一,建立客观公正的农村家庭收入调查系统。首先,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可以先将此系统建立在民政部门,自上而下逐级设立,一直到乡镇政府,条件成熟后再将此系统独立出来。其工作人员可先由民政、统计、司法、银行等部门中抽调具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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