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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困惑及对策探讨
农村金融政策困惑及对策探讨
摘要: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意在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然而由于农村合作金融体系高度垄断,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行事规则冲突,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微观主体意识淡漠,经营效益不佳,服务不完善。最后本文试图从彻底打破垄断#65380;引入竞争机制和有效的政策调控,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地区福利。
关键词:农村金融;竞争;利率;效益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27-03
一#65380;问题的提出
(一)垄断扼杀了竞争,也难以塑造真正的市场主体
1997年以后,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农业银行虽然在大多数县域仍设有分支机构,但随着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也逐渐撤并乡镇级分支机构,贷款只向优质客户和大客户倾斜,与农村中小客户已渐行渐远。股份制商业银行至今仍被禁止在县及县以下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这些都从客观上扼杀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成就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的唯一“正规部队”。
2003年开始启动的农村信用社县一级统一法人的改革,目的是让县级联社成为真正“自主经营#65380;自我约束#65380;自我发展#65380;自担风险”(简称“四自”)的市场主体,然而省联社的制度设计却让这一目标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由于省联社有权任命县联社主任,因此县联社对省联社惟命是从,也给省联社干预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可能,但省联社却无须也没有能力承担县联社经营不善的责任。而且目前仍然规定县联社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只能在当地乡镇区域,同一联社的分支机构严格禁止跨乡镇办理业务。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村金融机构不但被剥夺了与完全同质同类法人机构之间的竞争,而且同一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最低层次的竞争也一并被剥夺了。农信社成了独霸一方的独家经营者,而其垄断的范围只是一个乡镇。
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以市场竞争锤炼和完善市场主体,然而制度性的安排却使改革走向了反面。国有银行的退出和其他??融机构准入的限制,以及对农信社业务经营地理范围的限制都直接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垄断;省联社的干预使农信社实际上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力,沦为事实上的二级法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信社难以通过发展来壮大自己,导致大多数农信社至今仍然是资不抵债的高风险机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脱离竞争来打造市场主体只能是一厢情愿。
(二)封顶的贷款利率成了农民沉重的负担
从2004年开始,对城乡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可以自由上浮,以鼓励城乡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机构加强竞争#65380;改善服务。而城乡信用社由于市场竞争环境尚不完善,因此对其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以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9%)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75%至14.7%之间自由浮动。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考虑到农村金融市场(这里暂不讨论城市信用社,其实目前城市信用社的竞争环境已比较充分,其利率上浮的空间已不大)竞争的不充分性,担心其贷款利率上浮不节制,进一步加剧农村贷款难的问题,从而加大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
然而由于城市金融机构网点多#65380;密度大,加上其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农信社要高,因此竞争比较激烈,其贷款利率上浮的空间并不大。目前城市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利率只略高于基准利率,据统计大约在7.03%左右,而农村信用社由于没有与之竞争的对象,农民面对的是“就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尴尬,因此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往往“一浮到顶”,导致目前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承受的贷款利率竟然平均高达10%以上。
过高的利率,不但要让农村客户比城市客户多付出三分之一以上的融资成本,更有可能引起农民的逆向选择,使农民望“贷”兴叹。制度的设计事与愿违,同样一笔贷款,由于农村和城市的差别,产生了类似于“同命不同价”的歧视。封顶的贷款利率,反而成了农民沉重的负担。
(三)职能定位的制度安排与经营宗旨的冲突
农信社是为农民#65380;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因此其职能定位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为此对农信社资金的使用也制定了一些较为苛刻的政策,如农信社只能对本乡镇农户和企业发放贷款,“三农”贷款必须占新增贷款的70%以上,同业拆借也受到严格控制,而改革又要求农信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四自”市场主体。遵循这一原则,农信社首先是一个自主经营#65380;自负盈亏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是其经营宗旨,其次才是其支持“三农”的社会义务。
从对农信社职能定位的制度安排上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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