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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银行业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规定中几个问题.docVIP

农村银行业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规定中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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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银行业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规定中几个问题

农村银行业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规定中几个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找出其中若干问题,并提出乡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向农民倾斜、资产限定在“三农”、应充分考虑扶助贫困人口和适当放宽退股条件、提高资本充足率、增补利率规定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准入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7―0062―02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为了解决农村资金供应紧张,资金倒流城市,城乡差距拉大的问题,2006年末至2007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的政策性条例和规定。依此法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种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三机构)将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六个试点省(区)的农村地区建立起来。经验成熟了,然后将向内地推广。   这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举措,据说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涉及“三农”的金融市场资金供需矛盾,对于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乡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发挥相当的作用。然而,由于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全新的做法,因此其中还有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一、农民金融自主权体现得不够充分,三机构的产权结构有待向农民倾斜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和股份制的原则,一家企业里谁是最大的股东,谁往往就是该企业各项经营事务中的主要决策者。并且,主要决策者往往是按照自己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决策。另外,企业产权归属划分的清晰与否、所有者对自己资产的控制程度等,也直接决定着该企业的运作效率和分配的公平程度。当所有者对资产的控制权下降或虚置时,就会出现“代理人问题”,即经营者往往不是按照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决策和经营企业,而是本着经营者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去决策、去经营。多年以来,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包括股金名为社员所有、实际由上级领导任命的理事长控制的农村、城市信用社或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产生的呆坏账问题,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按照银监会刚刚发布的关于在乡村组建乡村金融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审批指引,单个农民或农民企业仍难以成为主要股东,农民的金融自主权仍未充分体现,难以调动农民投资这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更详细地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就更加明确地规定:“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规定实际上保证了作为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最大的股东或惟一的股东,进而保证了它就是这些乡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决策者。我们知道,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么是国有银行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入股的所谓股份制银行,要么就是被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操控的信用社类所谓合作金融机构,总之,基本上都是按国有方式运作的金融机构。那么,上述《意见》和《规定》让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发起人和最大股东,除非又是走了按国有方式管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老路吗?几十年的中国金融史已经充分证明,按国有方式管理金融机构是产生呆坏账的根源,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非常低,因为它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存在严重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如何落实农民\农户或村镇企业对乡村金融机构产权占比的最大化,保证他们对自己投入资金的自主权和控制权,以调动他们参与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真正保证他们愿意投资,并且能得到贷款,就成了政府的金融决策部门必须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三机构的资产结构界定不够明确,农村资金供需矛盾仍难弱化      应该说,银监会制定和发布建立乡村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扶持“三农”发展,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为了真正保证它们的资金全部用于当地的“三农”经济,就必须在其资产的具体运用上态度坚决和明确,不应该在资产结构上再开口子。比如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说:“村镇银行……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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