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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瓶颈
摘要:当前我国仍存在着众多制约信托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因素,特别是我国信托税制、信托监管和信托人才问题更为突出。
关键词:信托税制;信托监管;信托人才
一年前,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京成立,这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防范与化解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的良性发展。2007年初,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将从政策上引领信托业从一个崭新的起点,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之路。
回首1919年信托业在中国萌生和1979年重新崛起,我们不禁惊叹信托在各种制度环境下的旺盛生命力。但是,追忆28年来中国信托业的五次清理整顿和其间的种种变故,我们也为信托业的命运多舛而感慨。长期以来,信托业步履维艰,但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究其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在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决策管理层面的,也有业务经营层面的。毫不讳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外强中干”,其制度基础异常脆弱――急功近利的行业定位,缺乏信誉的市场环境,实力悬殊的同业竞争,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摇摆不定的发展走向,近乎空白的理论研究,等等。因此,小修小补的改良已无法根治信托业的痼疾,唯有彻头彻尾的改革方能使信托业获得新生,真正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新办法的颁布和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无疑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仍存在着众多制约其健康发展的瓶颈因素,本文仅就当前信托税制、信托监管和信托人才对我国信托业的制约进行探讨。
一、关于信托税制
(一)存在问题
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以外,我国的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法规定来适用的。这大大增加了信托的运作成本,给信托当事人带来了很大负担。信托税制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发展的脚步,并成为监管层和信托业界无可回避的共同难题。当前由税法驱动的民事信托还未成为主流,税收优惠对公益信托的支持也明显不够。实际上,现行税法并未对信托财产移转的特殊性给予回应,现有的“一法两规”也没有把税收纳入调整范围,信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严重地阻碍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笔者建议
首先,应明确一个稳定的信托税收目标(保持中性、抑制或鼓励),并坚持税负公平、实际获益者纳税、公益信托优惠、前瞻性和便于征管的信托税制基本原则。其次,应完善信托财产的评估体系,以避免重复征税为主要出发点构建信托税制框架,并且要做到避免重复征税与尊重现行税制两相兼顾。再次,应优先考虑资金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短期税收政策,依照明确的标准对公益信托给予税收优惠。最后,提高信托税制的立法级次,确保稳定性和系统性,从降低守法成本的角度不断提高立法水平。
(三)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机关(尤其是税务部门和信托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人手,权衡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逐步确立适合我国本土特点的信托税收规则。信托税制还要符合国际惯例,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和受益人负担(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最大限度地降低与现行税制框架的摩擦,运用税收杠杆力促???托事业发展。
二、关于信托监管
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托监管部门,目前由银监会的非银部履行信托监管职责,因此信托监管的总体水平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存在较大差距。当前信托监管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银监会与证监会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二是要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虽说信托监管也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但主要应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与执行来指导和监督信托机构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信托业务,而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一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往往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信托监管中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打架”的情形。当前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对统一信托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信托监管应以受托人义务为中心,强化信息监控,以监管促进自由竞争,并激励持续的自觉创新。在我国金融体制不断健全和成熟的大背景下。信托监管部门也应转变监管思维、加强制度建设、降低政策风险、提高导向功能,针对信托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法采取宽严适度的监管措施,为建立有序的信托市场和营造公平的竞争氛围发挥指引作用。我们相信,在明确监管定位、增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的前提下,“以监管促发展”的信托监管模式必定会逐渐成形。
三、关于信托人才
目前我国信托机构的人员素质总体水平不高,与开展信托业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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