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成立基本条件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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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成立基本条件要求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成立基本条件要求 一、从事业务范围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 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 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二、基本条件要求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 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 GB/T 21338 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 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 人员条件 1.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 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 (车身修复)人员和涂 漆 (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下来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 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 2 3 4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 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5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 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2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m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 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 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4.6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 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4.7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 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 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4.8 应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 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 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9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 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 “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 规定。 5 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6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 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 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 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 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2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 ,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 的设施。 2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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