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县立永安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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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立永安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高 雄 縣 立 永 安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草案99.2. 一、主旨:邁向新時代品德目標,培養關懷、尊重、勤儉、誠實、責任、社會正義(公平正義)之現代國民。 二、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年齡的長幼。 年級之高低。 身心之狀況。 智商之差異。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 家庭之因素。 平日之表現。 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四、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獎勵: 1、嘉勉。2、嘉獎。3、小功。4、大功。 特別獎勵: 1、獎品。2、獎金。3、獎狀。4.榮譽獎章。5、其他。 懲罰: 1、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改過、銷過。 五、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值勤特別盡職者。 主動為同學服務者。 (五)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失者。 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足為學生楷模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良,增進校譽者。 (三)積極主動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良者,長年服務學校公共事務,經考核負責盡責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六)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七)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八)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九、行為偶有犯錯誤,得採適當口頭訓誡。經勸誡無效者,應予簽請記警告: (一)禮貌不週。 (二)上課時不專心聽講。 (三)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四)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五)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六)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七)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九)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值勤不盡職者。 (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二)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價值微薄者。 (十三)無正當理由遲到者。 (十四)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五)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六)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七)私自外訂校外物品、飲料。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嚴重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mp3.mp4.VCD、DVD或電腦課看不當網站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一)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二)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五)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六)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七)毆打同學者。 (十八)單車雙載 (十九)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到校者 (二十)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二十一)平時考舞弊者小過一次,段考舞弊者小過二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成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五)行為不檢,有污校譽,情節重大者。 (六)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七)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九)故意損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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