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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立永安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高 雄 縣 立 永 安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草案99.2.
一、主旨:邁向新時代品德目標,培養關懷、尊重、勤儉、誠實、責任、社會正義(公平正義)之現代國民。
二、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年齡的長幼。
年級之高低。
身心之狀況。
智商之差異。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
家庭之因素。
平日之表現。
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四、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獎勵:
1、嘉勉。2、嘉獎。3、小功。4、大功。
特別獎勵:
1、獎品。2、獎金。3、獎狀。4.榮譽獎章。5、其他。
懲罰:
1、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改過、銷過。
五、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值勤特別盡職者。
主動為同學服務者。
(五)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失者。
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足為學生楷模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良,增進校譽者。
(三)積極主動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良者,長年服務學校公共事務,經考核負責盡責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六)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七)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八)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九、行為偶有犯錯誤,得採適當口頭訓誡。經勸誡無效者,應予簽請記警告:
(一)禮貌不週。
(二)上課時不專心聽講。
(三)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四)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五)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六)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七)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九)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值勤不盡職者。
(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二)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價值微薄者。
(十三)無正當理由遲到者。
(十四)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五)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六)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七)私自外訂校外物品、飲料。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嚴重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mp3.mp4.VCD、DVD或電腦課看不當網站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一)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二)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五)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六)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七)毆打同學者。
(十八)單車雙載
(十九)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到校者
(二十)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二十一)平時考舞弊者小過一次,段考舞弊者小過二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成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五)行為不檢,有污校譽,情節重大者。
(六)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七)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九)故意損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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