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城建投公司公司债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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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城建投公司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5 年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四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 楼 电话:021;传真:021;邮编:200120 ; 网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5 年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意见书 致: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济宁高新城建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2015 年济 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 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第1134 号)(以 下简称“ 《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 “ 《简化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1 页 第一节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同时 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书面材料,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发 行人提供给本所的的书面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和原 件、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发行人所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本所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项,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 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 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评价这些专业 事项的适当资格。 第2 页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发行人部分 或全部在《2015 年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中自行或按相关规定引用,但发行人 作出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通知》和《简 化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第3 页 第二节 正 文 一、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决议 济宁高新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新资产运营”)作 为发行人的唯一股东,就申请发行本期债券做出了《关于同意济宁高 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决定根据发行人经营需 要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同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具体办理申请发行本期 债券的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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