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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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9.2 条、第11.8.2 条、第11.8.3 条规定事项有 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 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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