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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杭 钢 股 份 监事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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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职责,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应具备与股东、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广泛沟通的能力。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履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同时还应当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第十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如因监事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股份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以上权利与义务外,还具有如下职责与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并经监事会确认的人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投票代理权)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拥有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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