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
PAGE
PAGE 1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河南省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及其河南辖内分支机构负责对河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试点企业
第四条 在河南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第五条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河南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推荐出口试点企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最终审定出口货物贸易试点企业名单。
第六条 试点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并通过主报告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等信息的确认函(附表2)。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第七条 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税务登记证》;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在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办理相关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九条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表2-1)或《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2),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超比例情况书面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出口报关单;
(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暂时以合同金额为限,其中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款超过210天(以下简称逾期未收货款)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主报告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贸易退(免)税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