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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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 一、完整的保险市场要求保险中介有较大的发展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企业,共同承担着为被保险人服务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形式,是完整的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没有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直至1999年底,才由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了13家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两年多来,为了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加快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速度。到去年底,共有保险中介公司6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45家,保险经纪公司10家,保险公估公司8家。从数量上看,它们与全国52家保险公司相比不算少,但是它们没有分支机构,与全国众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比,仍显得势单力薄,不相匹配。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中以代理公司为多,而真正的代理业务却靠的是千军万马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成了保险中介的主体。兼业代理数量多,规范化程度低,监管难度大,造成保险市场虽经多次整顿却收效甚微。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根本无法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因此,有意识地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顿保险兼业机构,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含对兼业代理的监管),使保险中介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是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需要。    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代理数量庞大,对其管理不到位  保险兼业代理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1990年之前,我国的保险市场除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外,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为弥补机构的不足,该公司设立了众多保险兼业代理。1990年以后,各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根据当时视业务量设分支机构的规定,各公司为抢占地盘,也纷纷建立了一批兼业代理。一时间,保险兼业代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抢的对象。另一方面,按照目前我国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既不需要资本金,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又都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可以说是个无本经营的行业,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都想介入。保险公司需要兼业代理,市场上愿意成为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又无处不在,这样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迅猛发展。  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出现,使得对其监管直接由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来进行很困难。现行的管理办法把管理的责任基本交给保险公司,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承担起管理的职责。比如,各家保险公司争抢代理人,促成了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他们利用手中拥有的业务,在保险公司之间炒作。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利益及不具备取消代理人资格等有效手段,难以遏制这样的炒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力量监管如此庞大的队伍,保险公司又没有有效的手段对这支队伍进行管理,因此对兼业代理的管理成为有名无实。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不到位,不仅影响了兼业代理队伍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到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最后导致整个保险市场的混乱。    (二)权力部门的涉足加剧了保险的炒作  国家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代理保险业务,但很多部门因为对行业有行政管理职能,具备办理保险的便利条件,因此纷纷以“三产”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这些部门权力大,业务量多,其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放弃与它们的合作,就等于放弃了一块市场,甚至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业务。因此,各保险公司纷纷聘请他们作为代理,使很多原来就有代理人的业务,出现了多重代理的情况。还有一些部门利用行业特权,强迫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但凡有这样权力的部门,就有了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资本。为了部门的利益,抬高手续费是最起码的做法。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业务,或者独占某一领域的市场,不管是否愿意接受高手续费,最后还是要与它们进行合作。这种行政干预的结果,无疑对原已无序的市场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代理人欺诈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某些代理人受利益驱动,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也有的代理人独自搞保险欺诈活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是否发生赔案与其无关,因此出现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是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隐瞒某些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发生的法律责任还得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极个别代理人侵吞保险费,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单,搞金融诈骗活动。  以上问题主要出现在保险兼业代理人方面,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问题的症结所在。    (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空间狭小  目前保险市场的中介业务主要来自保险兼业代理,专业中介的份额很少。一方面是专业中介起步太晚,较之兼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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